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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经营地址需注意事项

公司经营地址选定不能图方便 更要考虑公司的长久发展,公司的注册地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、真实(产权房或是租赁合同在一年以上的公司地址)。

一.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: (1).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复印件; (2).国有土地《土地使用权证》复印件; (3).房管部门颁发的《房屋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 (4).土管部门颁发的《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 (5).属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,尚未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《建筑施工许可证》复印件; (6).属新购买的房屋,尚未领取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购房合同、发票、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; (7).属公管房,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和《土地使用权证》的,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; (8).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,暂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,如产权属乡、镇政府所有,可由乡、镇政府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;如产权属农民或村委会所有,应由房屋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或房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; (10).有"住宿"经营范围的宾馆、饭店、招待所等、以及有"房屋出租"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; (11).房屋性质属军产的,则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《军队房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; (12).进市场的提供《市场名称登记证》复印件。

二.公司的住所系租借的,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,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: (1).属租赁的,提供房屋租赁协议(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,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);若属转租的,应提交转租协议(出租方为原承租方)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; (2).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子企业使用的,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; (3).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,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投资的企业使用的,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。

三.若房屋的"产权证明"标示的地址、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,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: (1).前述"产权证明"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,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(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); (2).签订房屋租赁(使用)协议、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,房屋所有权人若与前述房屋"产权证明"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,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。 (3).若实际地址不变,只更换门牌号码的,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。 (4).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,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。